一、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:

       依本公司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二十條規定,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,並就本身運作、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,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

       標準:

       1.基本條件與價值:性別、年齡、國籍及文化等。

       2.專業知識與技能:專業背景(如法律、會計、產業、財務、行銷或科技)、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。

       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,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:

       1.營運判斷能力。

       2.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。

       3.經營管理能力。

       4.危機處理能力。

       5.產業知識。

       6.國際市場觀。

       7.領導能力。

       8.決策能力。

 二、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政策之管理目標及其達成情形:

管理目標 達成情形
注重成員性別平等,董事成員至少應包含一名女性董事。 達成
著重於營運判斷、經營管理及危機處理能力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成員具備相關核心項目之能力。 達成
為維持獨立董事之獨立性,獨立董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三屆。 達成
董事成員中,兼任本公司或母公司員工身分人數,應低於(含)董事席次三分之一,以達監督目的。 達成

 三、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:

董事會成員 多元化核心項目
專業背景 專業能力
姓名 職稱 國籍 性別 法律 財務會計 行銷或科技 電子商務 營運判斷 會計及財務分析 經營管理 危機處理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力 決策力
何英圻 董事長 中華民國   V V V V V V V V V V V
楊明芳 董事 中華民國     V V V V V V V V V V
李昆謀 董事 中華民國     V V V V V V V V V V
莊豐賓 董事 中華民國   V   V V V V V V V V V
鄭博仁 董事 中華民國     V V V V V V V V V V
林之晨 董事 中華民國   V V V V V V V V V V V
盧希鵬 獨立董事 中華民國     V V V V V V V V V V
黃俊堯 獨立董事 中華民國     V V V V V V V V V V
池美娜 獨立董事 中華民國 V V     V V V V V V V V
註: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均無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。